| 羊吏切
分也。从廾从畀。畀,予也。凡異之屬皆从異。

宋代 徐鉉 徐鍇 注釋

徐鍇曰:“將欲與物,先分異之也。《禮》曰:‘賜君子小人不同日。’”

清代 段玉裁《說文解字注》

分也。
分之則有彼此之異。
从廾畀。畀、予也。
竦手而予人則離異矣。羊吏切。一部。
comments powered by Disqus